(本报记者肖意范京蓉)编者按: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了。这是《条例》的第二次修订。此次,全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顺应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顺应我市发展的战略转型,增强了创新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不仅结构创新,条文数量增加,环保政策法定化,强化政府环境责任,还建立协调顺畅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大幅度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制裁力度,强化公众参与。《条例》创新亮点是什么,意义何在,如何从法制保障和规范指引层面推进宜居生态深圳建设?自今日起,本报将连续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垂注。
8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以第110号令颁布了全面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后将如何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
“目前,我市正处在环境与发展战略转型的关键期,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迫切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法规体系。”吕锐锋表示,修订后的《条例》为建设宜居生态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规范指引。同时,《条例》创新很多,其中最突出的创新就是率先建立环境优先法律原则,率先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吕锐锋指出,我市当前人居环境工作面临三大主要任务,需要全面推进五项工作,共建宜居生态深圳。
为建设宜居生态城市提供法制保障和规范指引
记者:时隔九年,我市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推进深圳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吕锐锋:深圳建市30年来创造了发展奇迹。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市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短时间高强度开发建设,使其他城市分阶段缓释出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在我市集中显现,资源环境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突出表现为能源、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严重透支,灰霾天数增加和酸雨酸度增大,主要河流遭到污染等。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2007年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为标志,确立了“生态立市”的城市发展战略;200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以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交通和建筑等9个配套文件,启动了80项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导向性和关键性作用日益突出。目前,我市正处在环境与发展战略转型的关键期,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迫切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法规体系,因此我们适时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该《条例》对我市近十年环境保护的实践和立法成果进行了集中总结、提炼和升华,为建设宜居生态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规范指引。
首先,《条例》标志我市全面进入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发展新阶段。《条例》明确城市发展遵循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环境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的约束地位;坚持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设计政策环评、规划环评、环保实绩考核等制度,使经济活动按照人的基本需要和生态协调发展的方式来保持可持续性。《条例》明确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基本政策,以促进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高度融合。
其次,《条例》为我市全面启动人居环境工作、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提供了契机。2009年,我市成立人居环境委员会,明确人居环境规划建设统筹职能;同时《深圳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确立了“率先在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体制机制上突破,率先建成中国的生态文明示范市”的环保改革任务。《条例》集中总结和明确了我市环保实绩考核、治污保洁、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公众参与等环保创新成果,突出政府责任和公民环境权,确立市场激励、协商和监管并重的多元的新型公共治理制度,为构建“大部制”、“大环保”、“大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条例》专章规定“生态保护和建设”,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划定铁线,对区域开发设定了生态和环保的基本准则,为我市全面开展生态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
率先建立环境优先法律原则率先明确政府环境责任
记者:新修订的《条例》汲取了国内外先进的环保理念和管理经验,在内容和结构上变化很大,请您从政府的角度谈谈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吕锐锋:《条例》是一次全面的深入的修订,变化很大,创新很多,其中最突出的创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率先建立环境优先法律原则。《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率先从整个城市发展的高度确立了“环境优先”的基本法律原则。其本质就是要求环境容量对经济总体规模有限制和约束,区域经济活动必须与地方生态承载力相符合,经济决策要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要求,使经济发展按照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方式来保持可持续性。这一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二是率先明确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是现代政府最主要责任之一,政府是宏观决策者和环境管理者,其能否充分履行环境责任直接决定环保成败,关系市民环境权益和民生保障。《条例》将政府环境责任放在首位,突出强化政府责任,在国内立法中率先以专章规定政府责任,包括七大基本环保责任,即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推动环保科技创新、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奖励等,体现了我市打造绿色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决心和信心。
人居环境工作有三大主要任务
记者:请谈一谈当前我市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在新形势下人居环境工作承担的主要任务。
吕锐锋:尽管我市近年来环保工作力度很大,但人居环境保护和建设尚不能满足市民迅速增长的需求,快速城市化遗留下人居环境问题较多,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市民生活质量的改善,阻滞了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成为我市人居环境工作必须破解的难题。
在新形势下,人居环境工作承担着以下主要任务:一是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要在继承原有的环境保护工作基础上开拓创新,按照《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创新环境资源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适应经济增长的生态发展模式等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二是提升绿色竞争力。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要在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推动深圳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大发展,争取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三是建设宜居生态市。要以人居环境质量提升为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手段,让群众切实享受到人居建设和环境改善带来的实惠,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预防对市民健康产生潜在危害的环境问题。
全面推进五项工作建设宜居生态城市
记者:《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将如何推进人居环境工作,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吕锐锋:2010是我市人居环境工作的开局之年,正与《条例》的施行同时起步。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以建设宜居生态城市为目标,全面推进五项工作:
一是力推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绿色经济大发展。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引导开发低碳产品,实行低碳产品认证和碳审计试点,积极创建低碳城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更广领域推行清洁生产审核,降低产污强度。积极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生态型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严格环境准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成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实施环保产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环保产业发展质量。
二是创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体制机制,力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全防全控的污染防治机制,健全节地、节水、节电、节煤、节油、节气、节材的激励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以“绿色光明新城”为突破口,把光明、龙华、大运、坪山四大新城高标准规划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城区;实施城市更新生态创建计划,确保更新城区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基本要求。
三是构建高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继续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严格饮用水源保护;不断提高车用燃油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促进建立低碳交通体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管,提高噪声达标水平。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网络连通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恢复工作开展生态监察和监督。
四是抓好人居环境统筹协调,提升城市建设的宜居水平。按照生态学规律,加强人居环境生态设计和绿色城市设计。按照生态功能和宜居要求,优化城市布局和城市更新,依托各类公园、道路绿廊、河流廊道以及绿地、林地等生态节点,保持市内各类自然生态资源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连通。强化城市基础设施的环境功能和宜居设计,妥善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降低环境基础设施的二次污染。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室内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构建资源节约和环保友好型社区。
五是强化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引领生态人居文化。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人居环境工作机制,建立标准化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公众参与平台,实行“一站式”全方位数字环保服务。在环境问题集中、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区域推广环保共建联络小组模式,加大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强化人居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公益宣传力度,创造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创新生态文明生活方式的激励机制,培养低碳生活习惯,大力推行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和绿色建筑,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和风尚。